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政〔2007〕63号)和《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豫劳社养老〔2007〕4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从2007年10月1日起,
参保单位统一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企业职工个人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仍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规定执行。
二、省级统筹后,我市计划内收支缺口由省和市两级共同负担,其中80%由省级统筹基金中负担,20%从我市结余基金中弥补。结余基金不足以弥补的部分,由同级财政弥补。各地要着力推进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工作,加大对已参保企业的欠费清理工作,通过加大扩面征缴和清欠工作力度增加基金收入弥补基金缺口。
三、按照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的要求,根据省级下达的征收计划,科学、合理地分配制定各县(市)、区养老保险费征收计划数。将征收计划数与缺口弥补数列入各县(市)、区年度目标责任制,每年对各县(市)、区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未完成征收计划的差额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弥补。财政弥补不到位的,由市财政从县(市)、区直接扣划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
四、要按规定控制养老金支出工作,不得出现超计划支出。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养老保险政策,严格退休审批制度,严禁违规办理提前退休。对违反养老保险政策增加的养老金支出,一经发现,扣减或取消当年奖励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五、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各县(市)、区执行的养老保险政策和办法与国家和省、市规定不一致的,要在2007年年底前规范统一,如遇问题及时上报。
六、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要严格执行社保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基金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定期向社会披露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自觉按受社会监督。
七、加强组织,确保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顺利实施。实行省级统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利益调整。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省级统筹的重要意义,要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支持这项改革。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省级统筹工作在我市的顺利实施。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